海鮮存冰庫腐壞引發(fā)糾紛 冰庫老板被判擔責40%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小玲 王其冬) 現(xiàn)實生活中,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時有發(fā)生,若保管物品出現(xiàn)毀損滅失,極易產生糾紛。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林某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林某庫、邵某酒、林某場梭子蟹損失款人民幣10000元,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1000斤梭子蟹腐壞變質
據(jù)介紹,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林某庫、邵某酒、林某場于2012年間開始共同從事梭子蟹零售業(yè)務,被告林某全于2014年間開始設立冰庫從事非食用冰出售業(yè)務,并于2015年3月24日,經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間,三原告多次將20多箱計1000斤的梭子蟹存放于被告經營的制冰廠(簡稱冰庫)中。
2015年3月間,三原告到被告的保溫庫取貨時,被告知其寄存的梭子蟹已全部腐壞變質。事后,三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冰庫老板賠償1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原告與被告雖未訂立書面保管合同,但三原告經被告同意將共有的重1000斤的梭子蟹寄存于被告林某全所有的冰庫內,雙方即形成實際的保管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三原告作為經營海鮮零售業(yè)務多年人員,其本不應寄存于沒有合法經營資質的被告冰庫內。同時,三原告寄存時未能確定被告經營的冰庫是否具有冷凍功能,還是保溫功能,以及存放海鮮的最長保質期限等注意義務,待寄存物變質時才知道,存在過錯。
據(jù)此法院認為,該案原、被告雙方均存在過錯,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斟酌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三原告應共同承擔60%的過錯責任,被告承擔40%的過錯責任。經鑒定,2014年12月間,梭子蟹市場批發(fā)單價為人民幣20元/斤,2015年3月間,梭子蟹市場零售價為人民幣25元/斤,法院應采用零售單價更能體現(xiàn)梭子蟹腐敗變質對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故1000斤的梭子蟹損失為25000元,被告承擔40%的責任為10000元。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