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救援處理將“有章可循”
瞞報緩報等4種情況或被追刑責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發(fā)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該如何開展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今后將“有章可循”。在省政府辦日前印發(fā)的《福建省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提出,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緩報謊報事故等4種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在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上,《規(guī)定》根據(jù)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四個等級。
分別是,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可能引發(fā)其他嚴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規(guī)定》明確,在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中有4種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4種情況分別是,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緩報謊報事故情況的;玩忽職守,不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誤事故處置時機,造成事態(tài)擴大或其他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在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中不服從安排、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不積極配合,影響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開展的;違反有關規(guī)定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