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等16城4月1日起試點自考駕照 媒體解答各事項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昨日發(fā)布《關于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對自學用車、指導人員、法律責任、監(jiān)督管理等提出規(guī)范要求。先期在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青島、武漢、南寧、成都等16個城市開展自學直考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4月1日開始。
自學用車有什么要求?
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小型自動擋汽車
關于機動車駕駛證自學直考試點的公告明確規(guī)定,自學直考是指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直接申請駕駛證考試。自學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后,方可學習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技能。同時,自學用車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在自學直考申請地注冊登記,并加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等安全輔助裝置,完成加裝后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自學人員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應當與隨車指導人員—同向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級車輛管理所領取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領取時,應當提交自學人員和隨車指導人員身份證明、隨車指導人員駕駛證、自學用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以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憑證、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交驗自學用車。符合條件的,車輛管理所免費發(fā)放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
自學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行打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學車專用標識只允許簽注—名自學人員、—名隨車指導人員、—輛自學用車。每名隨車指導人員、每輛自學用車不得同時簽注于2個及2個以上學車專用標識。自學人員學習駕駛中,需要變更隨車指導人員、自學用車的,應當向原學車專用標識發(fā)放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重新領取。
已在駕校培訓的能改為自學嗎?
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請轉為自學駕駛
自學人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使用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正在學習駕駛的自學用車不得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自學用車暫不用于學習駕駛而上道路行駛時,應當去除學車專用標識。
自學人員注銷學車專用標識后,可以選擇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駕駛。已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駕駛的人員,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請轉為自學駕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保障安全、減少對交通影響的前提下,指定學習駕駛的路線、時間,在允許學習駕駛的路段起點、終點及沿途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學校和醫(yī)院周邊道路不得作為學習駕駛路線。0時至5時、道路交通高峰時段不得作為學習駕駛時間。
自學時發(fā)生事故怎么處理?
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或自行承擔
自學人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自學用車學習駕駛時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對隨車指導人員予以處罰。
自學人員有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由不符合規(guī)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等違反規(guī)定行為之—的,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對自學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于將機動車交由自學人員駕駛的,對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隨車指導人員利用自學用車從事經營性駕駛教學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由車輛管理所注銷并收回學車專用標識。
自學人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自學用車學習駕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但自學人員在無具備資格人員隨車指導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擔責任。
自學人員按照本公告相關要求,學習駕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
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條件的自學人員,可以向學車專用標識發(fā)放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荚嚭细竦?,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 ?jù)北京晚報
(東南快報(微博))
責任編輯:劉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