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搭售記錄儀商家被處罰13萬元
寧德網消息(閩東日報記者 張文奎 通訊員 陳星) 近日,寧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在銷售汽車過程中強行要求消費者購買行車記錄儀,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被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30652元,并予以罰款107282元人民幣的處罰。
近日,市工商局檢查支隊執(zhí)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其在購買一臺寶駿牌汽車時,被商家要求必須購買一臺價值1880元的行車記錄儀,執(zhí)法人員隨后對該商家展開檢查。經調查,從2017年1月開始,該商家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只要客戶選擇向上海某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貸款的,商家便要求貸款客戶必須購買行車記錄儀,按照每臺行車記錄儀購進價1250元計算,加上安裝人工成本每臺150元以及上繳國稅增值稅每臺92元,商家每銷售一臺行車記錄儀獲利388元。執(zhí)法人員查處發(fā)現商家共銷售79臺行車記錄儀獲利30652元。
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介紹,該商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該案件中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商家同時還違反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務項目或者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的陳述和欺騙的演示、勸說等消費誘導活動。
市12315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貸款購車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宣傳和承諾,盡量按照正規(guī)程序購買車輛,在辦理分期付款購車前,建議買車人結合自身情況,詳細了解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要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辦理分期購車。同時,在按揭購車時一定要仔細翻閱合同中各項條款,確定好后再支付購買,不要草草一看就簽字,切莫相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此外,查詢下加裝產品的品牌和市場價格,做到透明消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當地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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