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舉債13余萬元 妻子“被負債” 法院判決非夫妻共同債務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丈夫婚內(nèi)舉債13余萬元,妻子“被負債”。債主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也將其妻子告上法庭。日前,霞浦縣法院對一起民間債務糾紛案作出宣判,法院根據(jù)最高法最新的夫妻共同債務需舉證的解釋說明,依法判決駁回債權(quán)人對未舉債其妻子的訴訟請求。
據(jù)介紹,江某、李某系夫妻關系。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間,江某5次向張某借現(xiàn)金133380元,江某未予償還。張某起訴請求判令由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霞浦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江某與張某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江某共借款133380元,未能及時還款,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江某與李某雖系夫妻關系,但張某主張借款用于購房、子女結(jié)婚等開支,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李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簽名,張某亦未舉示相應證據(jù)證明李某知曉或者事后追認了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為,依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等法律相關規(guī)定,張某請求按夫妻共同債務由李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及其舉證證明責任,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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