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學生因朋友聚會發(fā)生口角 持匕首刺傷他人
霞浦檢察院考慮其為未滿18周歲在校學生,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高金梅) “謝謝檢察官!”“不用謝。記住,你們的成功就是我們的成功,你們的失敗就是我們的失敗。以后請繼續(xù)遵紀守法,好好表現(xiàn)。”這是近日在霞浦縣人民檢察院召開的不起訴宣告會上,檢察官與被宣布不起訴人陳某之間的對話。
據(jù)了解,陳某是一名16歲男生。在音樂會所參加朋友生日會時,其在包廂內(nèi)因瑣事與紀某發(fā)生口角推搡,之后陳某持匕首捅刺紀某后背一刀,致紀某左側液氣胸、左側胸壁開放性刀刺傷。經(jīng)鑒定,傷情為輕傷二級。
檢察機關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其系未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案發(fā)后又具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xiàn)和幫教條件。霞浦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對陳某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6個月。經(jīng)霞浦和廈門翔安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考察,陳某順利通過考驗期考察。2017年12月15日,霞浦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分析,深究該案起因:一是未成年人出入娛樂場所;二是飲酒;三是沒有克制情緒。因此,原本朋友生日會是一件令人開心的事,但因酒后不理智導致嚴重后果。檢察官提醒,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應當懂得健康生活方式,適當克制情緒,這既尊重他人,也保護了自己。
檢察官表示,關愛未成年人成長,事關每一個孩子、每一個家庭,每一所學校,將堅持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一個都不能掉隊。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