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殖戶貸款10萬元養(yǎng)蝦無法償還 擔保人被判擔責只認5萬元
寧德網(wǎng)消息 (記者 陳健) 朋友要貸款,請幫忙簽個字,做個擔保,這些情況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出現(xiàn),一些人二話不說,慷慨相助……殊不知,簽名后要負相應法律責任。12月6日,記者從霞浦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案件中的兩名被告就被判需承擔朋友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貸款10萬元讓朋友擔保
記者了解到,借款人張某某和黃某甲(系張某某丈夫)是一對夫妻。
去年3月11日,張某某以養(yǎng)殖對蝦資金不足為由,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月利率11.1‰,按季收息,還款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若借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月利率16.65‰)計收利息,欠息部分按合同利率加收50%計算(月利率16.65‰),由鄭某某、黃某乙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人、擔保人三方于2016年3月11日簽訂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
據(jù)介紹,借款現(xiàn)已逾期,借款人張某某至今尚結欠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該銀行經(jīng)多次催收未果,借款人未能履行償還借款及相應利息的義務。無奈之下,銀行將借款人及擔保人告上法庭。
擔保人只承認5萬元擔保
霞浦縣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保證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約履行。霞浦縣某銀行依約向張某某發(fā)放貸款,而張某某不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鄭某某、黃某乙為上述債務提供保證責任,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霞浦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借款人張某某、黃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該銀行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保證人鄭某某、黃某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張某某、黃某甲追償。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該案庭審過程中,擔保人黃某乙陳述自己并非心甘情愿地做擔保,且認為自己和借款人說好只承擔保證責任5萬元本金,因銀行未告知其利息,也未進行書面向其催款,其不承擔利息的保證責任。但根據(jù)銀行提交的證據(jù),可以明確黃某乙確實為貸款人的10萬元貸款本息做了連帶擔保。
法官表示,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因面子為同事、朋友、親戚做擔保。在簽保證合同時,又因面子沒有認真審閱合同,以為口頭和被擔保人協(xié)商好就可以了。而當收到法院傳票后,不僅要負全部責任,很多原本良好關系也因此破裂。法官建議,與其心不甘情不愿地擔保,不如堅決說不,與其事后因承擔多少責任糾結不清,不如簽字前就理性地通讀合同。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不要礙于面子,最后卻關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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