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向開發(fā)商討薪遭保安毆打 打人保安賠償10萬并獲刑一年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劉清娥) 農民工集體到房地產售樓部討薪,與房地產公司發(fā)生沖突后,農民工不僅被強制勸離,其中一位農民工更被地產公司的一名保安打破頭。近日,實施此暴行的房地產公司保安謝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霞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地產公司保安持鋼管毆打
據霞浦法院介紹,事情發(fā)生于2014年的最后一天。
當年的12月31日12時許,此時正是午飯時間。農民工阮某某與周某某、楊某某、李某、陳某某等人在霞浦縣某房地產售樓部門口拉橫幅,向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討要所欠的工程款。據了解,現場討薪時,農民工與房地產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發(fā)生了口角并產生了沖突。
后來,該房地產公司保安謝某某伙同他人來到了討薪現場。謝某某持安全帽、鋼管毆打阮某某,致阮某某腦挫裂傷伴腦內血腫、額骨骨折、頭額部、雙眼眶受傷。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阮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2015年11月27日,謝某某向霞浦縣公安局投案。據介紹,在法院審理期間,謝某某賠償被害人阮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諒解。
施暴保安獲有期徒刑1年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結伙持械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案發(fā)后雖然能主動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成立自首。被告人謝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阮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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