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手段強攬工程 福鼎一涉惡團伙獲取70多萬工程款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劉常娟) 覬覦土石方項目工程,還不時結伙滋擾他人工地建設施工,甚至以暴力手段破壞、強攬工程。2016年7月,該涉惡團伙頭目及大部分成員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等罪獲刑。今年11月22日,該團伙成員之一的林某綠因犯強迫交易罪,被福鼎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
據(jù)福鼎市法院介紹,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以吳某哈(已判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漸漸成形。團伙成員林某綠多次隨同林某(已判決)、高某旺(在逃)、吳某哈等人,前往被害人王某所有的福鼎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項目部,共同交涉王某承包的福鼎市桐山溪河道右岸防洪堤普后大橋——水北橋段改造工程的土石方項目的分包事宜。
為了強攬該工程,高某旺、吳某哈、林某等人在多次交涉過程中,當面或電話威脅、恐嚇等“軟暴力”逼迫被害人王某,并指使鄭某龍、張某祥、洪某守、陳某全、鄭某弟、梅某弟、王某圣、陳某兵(均已判決)多次到該工程工地,不僅言語恐嚇對方,還用攔車、砸車、砸損監(jiān)控探頭等方式阻攔工地正常施工。
2013年1月某日,成功從王某處分包到該項目工程后,林某、高某旺、吳某哈便指派林某綠在該工地現(xiàn)場管理調度土石方運輸。一個月后,林某綠又將管理調度任務轉手他人。到2014年1月27日,林某及高某旺、吳某哈先后三次從被害人王某手里獲取711070元工程款。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綠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結合其犯罪前科、共同犯罪地位及坦白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