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首例由監(jiān)察委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審結
寧德網消息(劉常娟) 8月31日,福鼎市法院審結首例由福鼎市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的被告人張華受賄罪一案,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華違法所得人民幣278200元。
2012年2月,被告人張華經勞務派遣至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擔任輔警,協(xié)助公安民警開展轄區(qū)內相關公安管理工作,2017年4月28日升任桐城派出所第三警務隊輔警副隊長。2014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張華利用其輔警身份及職務便利,與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娛樂會所經營者周某等人商議后在該會所兼職保安,允諾或實際在治安檢查中對該場所給予照顧、利用輔警身份出面處理該場所內發(fā)生的矛盾糾紛等,每月從該會所領取4000元“工資”,共計184000元。2015年11月至2018年3月,張華以同樣的方式從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娛樂商務會所經營者林某處非法取得“工資”46000元。
從2014年中秋開始,張華先后接受轄區(qū)內管理對象某足浴中心經營者李某、夏某等人的請托,多次將桐城派出所對娛樂服務場所開展檢查或治安巡邏等警務行動提前通知對方,此后在每年春節(jié)、端午節(jié)和中秋節(jié)期間收受李某、夏某給予的現(xiàn)金,共收取442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華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輔警身份及職務便利,收受轄區(qū)內管理對象給予的財物,共計278200元,數(shù)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結合其坦白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