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帶匕首上廁所起沖突 竟移動酒吧監(jiān)控打傷他人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男子帶匕首上廁所引發(fā)沖突后,自作聰明移動監(jiān)控設備傷人,福鼎男子范某某的所作所為,讓人不可思議。日前,霞浦縣法院審結這起尋釁滋事案件,異常囂張的范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帶匕首上廁所引沖突
據(jù)介紹,去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和何某某、闕某某(均另案處理)、吳某某、雷某某等人在霞浦縣某街道某影咖店三樓包廂消費。
其間,范某某到該店三樓上洗手間,見張某某正在使用洗手間,便在外邊玩匕首,邊問張某某拉好沒,張某某從洗手間出來后,問范某某上洗手間帶匕首干嘛,范某某便與張某某發(fā)生口角,何某某聽見后從包廂出來亦與張某某發(fā)生爭吵,后被人勸開。
隨后,何某某沖到張某某所在包廂,手持啤酒瓶毆打張某某頭、臉等部位,范某某將三樓的監(jiān)控設備挪動方向后,與闕某某一起沖到張某某所在包廂,均持啤酒瓶毆打張某某,后被人勸開。
之隨,后范某某和何某某、闕某某在該店一樓酒吧,見張某某要離開,何某某、闕某某便沖上前拳打腳踢張某某頭、臉等部位,范某某再次將該店一樓監(jiān)控錄像設備挪動方向后,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張某某,后被人勸開,致張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等傷。
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為累犯
據(jù)了解,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同年10月11日,范某某在霞浦縣松港街道某KTV包廂內被公安機關抓獲。案件審理期間,范某某親屬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15000元,并取得張某某諒解。
日前,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范某某結伙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另外,法院在審理中還認為,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考慮到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法院遂依法判處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