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出獄“賊心”不改 再施盜竊數(shù)罪并罰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夏巖緣 通訊員 鼎法) 好不容易爭取來的假釋機會,卻不好好珍惜,在考驗期內賊心又起,屢屢犯案。近日,被告人徐某雀犯盜竊罪在福鼎市法院宣判,其再次鋃鐺入獄。
據(jù)了解,2016年11月8日凌晨,在福鼎市星火工業(yè)園區(qū)某輪胎店前,徐某雀用老虎鉗剪斷電瓶線的方式,偷走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重型半牽引車上的兩個電瓶。經(jīng)鑒定,電瓶價值1292元。同月18日凌晨,徐某雀又在福鼎市天湖路段某酒店附近作案,采用同樣的方式盜走被害人張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牽引車上的兩個電瓶。幾天后,被告人再次“盯”準星火工業(yè)園區(qū),故技重施。盜走吳某大貨車上的兩個電瓶,計價值2326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雀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0000元。
同時,據(jù)查明,被告人徐某雀曾于2014年5月27日,被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共三年八個月。
對此,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撤銷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某雀宣告的假釋;被告人徐某雀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前罪盜竊罪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三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相關鏈接: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