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內瑣事引互毆結怨 90后命令大學生駕車伺機復仇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江祖程)在賭場內因瑣事發(fā)生矛盾,福鼎市的陳某峰等人竟想到租用車輛進行伺機報復。日前,這群90后小伙子已被福鼎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初,被告人陳某峰、陳某華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巷一賭場內因瑣事與某小弟發(fā)生互毆,雙方產(chǎn)生矛盾。同月8日,被告人陳某峰通過他人租用了一輛“浙CXXXXO”起亞牌越野車,并將該越野車套上“閩JXXXX1”假車牌,伙同被告人陳某華、樊某師、張某發(fā)、朱某航在該城區(qū)尋找對方伺機報復。同月9日17時許,朱某航告知陳某峰,某小弟在福鼎市太姥山鎮(zhèn)環(huán)島經(jīng)營一家汽車租賃車行,被告人陳某峰即召集被告人朱某航等人準備好帽子、口罩、砍刀等作案工具,并指使某高校學生被告人江某威負責駕駛該起亞牌越野車。同日18時許,被告人陳某峰等人攜帶上述準備好的作案工具,乘坐被告人江某威駕駛的該起亞牌越野車,從福鼎市城區(qū)沿省道開至太姥山鎮(zhèn)環(huán)島。同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峰等人見被害人鄧某希、翁某旺進入環(huán)島邊上的“順利汽車租賃車行”內,即讓被告人江某威駕駛該起亞牌越野車在外接應,其五人下車蒙面持刀沖入該車行內將被害人鄧某希、翁某旺砍傷。經(jīng)福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鄧某希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被害人翁某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作案后,被告人陳某峰等人乘坐被告人江某威駕駛的該起亞牌越野車至霞浦縣牙城鎮(zhèn)一山頭,將口罩、帽子、砍刀、假車牌等作案工具丟棄。為逃避公安機關偵查、抓捕,被告人陳某峰先后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同、姚某洲,分別告知砍傷被害人事實并要求派車到牙城鎮(zhèn)接應,同時要求張某同到現(xiàn)場查看傷者情況。被告人張某同接到被告人陳某峰電話后,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姚某洲讓其前往接應被告人陳某峰等人,被告人張某同則到現(xiàn)場幫忙查看傷者情況。被告人姚某洲因無駕駛證,帶上李某生、洪某德駕駛名爵牌小車,從福鼎市城區(qū)到牙城鎮(zhèn)接應被告人陳某峰等人。雙方在牙城鎮(zhèn)車站碰面后,被告人陳某峰、陳某華、江某威、姚某洲乘坐洪某德駕駛的名爵牌小車,被告人樊某師、朱某航、張某發(fā)乘坐李某生駕駛的起亞牌越野車,一同返回福鼎市城區(qū)。被告人張某同在福鼎市山前街道三坪園同被告人陳某峰、陳某華等人見面,告知傷者情況,并讓其等人各自回家。
2016年1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峰、陳某華、樊某師、江某威被抓獲歸案。同月27日3時許,被告人張某發(fā)被抓獲歸案,同日10時許,被告人朱某航、姚某洲、張某同被抓獲歸案。
檢察官表示,被告人陳某峰、陳某華、樊某師、張某發(fā)、朱某航、江某威結伙持管制刀具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姚某洲、張某同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構成窩藏罪。
“以上八人均為90后小伙,最小的未滿十八周歲,有的是累犯,有的是涉世未深的在校生。持刀砍人、快意恩仇,解了一時之氣,卻觸犯刑法,必須接受法律審判,外表的無畏暴露了內心的無知。”檢察官說道。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