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車主潛逃九年終落網(wǎng) 男子獲刑七年六個月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章振豐) “9年來,我東躲西藏,從沒有做‘正常人’的感覺;背負著搶劫罪名,每天過得提心吊膽……”潛逃9年的搶劫案犯陳某龍落網(wǎng)后如是說。近日,經(jīng)福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福鼎市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龍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據(jù)悉,陳某龍是漳州市漳浦縣人,2008年2月22日,其與同案人陳某元、鄭某成(均已判刑)至浙江省蒼南縣,3人預謀劫取車輛開回漳浦縣變賣。當日19時許,3人攜帶水果刀、蘭色布繩子、透明膠布等工具,至浙江省蒼南縣汽車站對面,以去福鼎市為由雇請被害人陳某陽駕駛的浙CXXXX2長安輕型貨車。當車行駛至104國道閩浙分水關路段時,坐在駕駛員后排的陳某元持刀威脅受害人陳某陽停車,停車后陳某陽欲持螺絲刀反抗,陳某龍、鄭某成合力將被害人控制住并搶下螺絲刀。
隨后,陳某龍、陳某元、鄭某成3人將陳某陽拉至車輛后排座位,用透明膠布封住被害人嘴巴,用繩子反綁其雙手,并搜走其身上現(xiàn)金500元和一部中天牌588型手機。后由陳某元駕車,陳某龍與鄭某成看管陳某陽,當車沿104國道行駛至福鼎市山柘坪路段時,陳某龍與鄭某成將陳某陽扔棄在路邊排水溝內(nèi)。隨后,陳某龍與鄭某元、鄭某成3人駕車沿104國道逃竄,至104國道柘榮段時陳某龍下車離開。
經(jīng)福鼎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陳某陽傷情屬輕微傷Ⅲ級;經(jīng)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長安牌輕型貨車價值人民幣27720元,中天588型手機價值人民幣450元。
被告人陳某龍于2016年3月10日在晉江市東石鎮(zhèn)蕭下村一出租屋內(nèi)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條鏈接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