瑣事口角男子砸壞他人小車 被判尋釁滋事罪獲刑10個月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江祖程) 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遭對方駕車沖撞后,福鼎市的卓某云伙同他人追逐對方未果,遂將對方親屬名下的一輛福特牌小車砸壞。記者從福鼎市檢察院獲悉,目前,被告人卓某云已被法院依法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據(jù)悉,2012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卓某云、卓某成(已判刑)、鄭某練(已判刑)酒后與蔡某某(已判刑)因瑣事發(fā)生口角。2012年10月3日13時許,被告人卓某云駕駛閩JJ***號寶馬車停在福鼎市管陽鎮(zhèn)街上,遭到蔡某某駕車沖撞,于是卓某云伙同卓某成、鄭某練等人持開山刀、柳葉刀等管制刀具追逐蔡某某。被告人卓某云等人未能追上蔡某某,便來到福鼎市管陽鎮(zhèn)某酒吧附近,將登記在蔡某某親屬名下的一輛福特牌小車砸壞。經(jīng)福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福特牌小車損壞部分的價值為人民幣16544元。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卓某云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其諒解。
據(jù)檢察官介紹,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或是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被告人卓某云在公共場所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值得關(guān)注的是,卓某云雖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不能適用緩刑。檢察官解釋,被告人卓某云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規(guī)勸他人投案,有立功情節(jié),又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為何不能對其適用緩刑?據(jù)查,卓某云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1年7月13日刑滿釋放。卓某云屬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實施犯罪行為,系累犯,而累犯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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