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chǎn)不足清償債務 抽逃出資股東補充賠償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9月20日, 記者從福安市法院獲悉,該院日前成功審結一起原告安徽省某公司與被告郭某、林某、鄭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責任糾紛一案。
據(jù)介紹,早前被告福安某公司因拖欠安徽省某公司貨款一案,經(jīng)法院審理,確認福安某公司應償還安徽某公司貨款419810元并支付逾期的利息。隨后,案件進入執(zhí)行階段。
無奈在案件執(zhí)行階段,福安某公司無相關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經(jīng)調(diào)查,福安某公司在2010年增資過程中,股東郭某增資270萬元、鄭某增資180萬元,但相關款項轉入公司進行增資后,又轉出至福建省某船業(yè)有限公司,且2013年6月林某受讓鄭某股權時,也未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林某、鄭某對福安市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福安市法院審理后認為,2010年11月16日,福安某公司的股東郭某、鄭某分別增資270元、180萬元,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同日,該公司即將該450萬元分兩筆轉入福建省某船業(yè)有限公司賬戶。被告郭某、鄭某作為該公司的股東,顯然有能力也有義務對該轉出至福建省某船業(yè)有限公司賬戶的450萬元資金流向作合理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據(jù),但該兩被告均未就此進行抗辯,亦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應認定該兩被告將450萬元轉出至福建省某船業(yè)有限公司賬戶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行為。
另外,法院還認為,被告林某系被告郭某的配偶,且無證據(jù)證明林某于2013年6月27日受讓鄭某的200萬元股權時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可以推定被告林某對被告鄭某未足額出資的事實是知悉的。因此,判決被告郭某、鄭某應分別在其抽逃注冊資本270萬元、180萬元范圍內(nèi),對福安某公司所負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林某應當對鄭某的前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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