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購“工程一切險”出險 保險公司以不在理賠范圍拒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賠償金并支付利息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紅) 因承建福安一條道路的改造工程,一家建筑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令人遺憾的是,在保險期內,一名男子駕駛摩托車在該改造工程附近發(fā)生事故,建筑公司為此賠償死者家屬25萬元。事后,該建筑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以“機動車交通事故不在理賠范圍”為由拒絕。9月13日,記者從福安市法院獲悉,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賠付投保建筑公司支出的交通事故賠償金2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投保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據(jù)法院介紹,原告方是我省三明市的一家建筑公司。該建筑公司于2015年因承建福安某道路的改造工程,在某保險公司福安營銷服務部投保一項“建設工程一切險”的險種,保險期從當年9月12日至去年7月11日止。
據(jù)了解,去年1月6日,福安當?shù)匾幻?4歲男子鄭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從福安市康厝往周寧縣方向行駛,當摩托車駛入該建筑公司所承建的改造路段時,不慎發(fā)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鄭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福安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鄭某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道路施工方負次要責任。經交警協(xié)調,該建筑公司共賠償死者鄭某家屬25萬元的經濟損失。
事后,該建筑公司向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但保險公司卻以“機動車交通事故不在理賠范圍”為由拒絕理賠,后建筑公司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被判賠付還加支付利息
福安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建筑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鄭某駕駛摩托車駛入該施工破拆路段,造成鄭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該建筑公司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因此,該建筑公司對給鄭某造成的人身傷害負有法定賠償責任。
案件開庭前,該建筑公司已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與死者鄭某家屬達成和解,并支付家屬賠償款25萬元。該賠償款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的約定。因此法院認為,該建筑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5萬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法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應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請求后及時作出是否賠償?shù)暮硕?,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應及時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否則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最終,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該建筑公司所支出的交通事故賠償金2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