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檢察院在輕微刑事案件辦理中推行賠償保全制度
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寧德網消息(王旺聲 陳光杰) 11月24日,福安市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這是該檢察院在輕微刑事案件辦理中推行賠償保全制度,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又一案例。
據了解,2016年7月,福安市某村民林某某與陳某某在干農活時,因偶發(fā)矛盾引發(fā)口角后互毆,導致陳某某右側6-8根肋骨骨折,達輕傷二級,林某某輕微傷。公安機關經多方調解不成,將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刑拘后提請福安市檢察院批準逮捕。在審查中,福安市檢察院考慮到該案系生產中偶發(fā)矛盾引起,雙方為同村村民,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被害人也存在一定過錯,雖調解不成,但為防止矛盾升級,建議公安機關采用賠償保證金制度,由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家屬向福安市公安局提存賠償保證金3萬元。11月24日,福安市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據介紹,實踐當中這樣的案件并不少,在一些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賠償能力且有賠償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不合理訴求而導致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為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權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羈押,促進矛盾化解,福安市檢察院自2013年起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試行賠償保全制度,2014年正式推行。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全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賠償意愿和能力,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不合理,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及時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預先繳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全款或提供有效的可變現(xiàn)財產擔保,以利于兌現(xiàn)附帶民事賠償款,以此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賠償意愿和能力,司法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依法酌情從寬處罰的機制。
2013年11月6日23時,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和朋友在福安市某飯店吃夜宵喝酒,由于老板江某某沒給他打折,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心中不悅便拿啤酒瓶砸了江某某頭部一下,造成江某某左額部頭皮軟組織挫傷,左額部皮膚裂傷,經鑒定為輕傷。在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向公安機關提存1.5萬元后,福安市檢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無逮捕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2014年推行賠償保全制度以來,福安市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積極推行賠償保全制度,在審查逮捕階段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3件4人,報捕前建議公安機關對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決定,保證金數額為6000元至30000元不等。至今未發(fā)生一起因被害人得不到賠償而引發(fā)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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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保全的方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指定賬戶繳存保證金后,賠償保全款繳存證明正本由當事人提交司法機關附卷。雙方當事人和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賠償保全款用于執(zhí)行相應的賠償數額,多余部分退還繳納人,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補足。
當事人繳存賠償保全款后、達成和解協(xié)議前,被害方要求先行支付醫(yī)療、喪葬等費用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賠償保全款中提取部分金額,先行支付給被侵害人。先行支付部分,計入賠償總額。
賠償保全款一般以繳存現(xiàn)金為主,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繳存現(xiàn)金,但有能力且愿意提供可變現(xiàn)財產的,可采取財產抵押、質押等形式實現(xiàn)賠償保全。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