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簽字但未明示身份 法院判其不承擔擔保責任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葉林) 擔保人如果僅在借條上簽字,沒有在借條上明示自己的擔保人身份,債權人想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福安市法院為此給出了答案,法院以“擔保人若沒有在借條上明示擔保人身份,可不承擔擔保責任”為由,依法審結一起民事借貸糾紛案件。
據(jù)悉,案件的原告蒲某向法院介紹,2014年8月和12月,被告林某分別向其借款40000元、21400元,并出具二張借條確認借款事實。被告林某某則在兩張借條上簽字提供擔保。后來,因被告林某未清償這二筆借款,蒲某遂起訴至該法院,要求被告林某還款,被告林某某承擔擔保責任。
福安市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林某分別于2014年8月、12月向蒲某借款40000元、21400元系屬實,故林某負有向原告還款的義務。林某某在二張借條上簽字,但是其僅在2014年12月的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而在2014年8月的借條上的簽字未表明任何身份。蒲某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林某某在2014年8月的借條上簽字是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決林某某僅需要對2014年12月的21400元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無需對2014年8月的40000元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承辦該案的葉法官告訴記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活中,如借款需要擔保的,債權人一定要讓保證人在簽名前面加注“擔保人”“保證人”或者表明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僅簽字未標明擔保人的身份,恐導致無法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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