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舉債兒媳簽字 兒子兒媳成債務人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紅 李錦權(quán)) 婆婆借錢,兒媳在借條上簽字。債主多次催討未果后,將借款人兒媳和兒子一起告上法院。記者8月30日從福安法院獲悉,這起由婆婆借款兒媳簽字,導致兒子兒媳成為債務人的案件有了判決結(jié)果。法院判決借款人的兒子和兒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婆婆借款兒媳簽字
據(jù)介紹,被告毛玲(化名)與被告陳峰(化名)系夫妻關(guān)系,陳峰的母親曾分別于2011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1日向原告魏某借款3萬元、10萬元。因陳母已身負多筆債務,為能成功借到款,陳母便以其兒媳毛玲的名義向魏某提出借款請求,并再三要求兒媳毛玲在借條中借款人處簽名。
考慮到“母命難為”,萬分無奈中,毛玲只得答應婆婆的請求。而后,魏某將13萬元交付陳母。該借款逾期未還,原告魏某遂將毛玲及丈夫陳峰起訴至法院。
母債子還皆因簽名
福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該案中實際用款人并非被告夫妻,但借條中僅有妻子毛玲簽名,應當認定借款人為毛玲。毛玲與陳峰系夫妻關(guān)系,該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且無證據(jù)表明系被告毛玲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陳峰對上述債務負有連帶償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的規(guī)定,福安市法院判決被告毛玲、陳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魏某借款本金13萬元及利息。
福安市法院法官表示,在民間借貸關(guān)系中,借條是認定權(quán)利義務的主要依據(jù),即使簽名人并非實際使用借款人,也要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輕易在借條中為他人簽字,牢記簽名的重要性,避免此類風險的產(chǎn)生。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