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擅自改借條 法院罰其3萬元
寧德網消息(陳建霞) 近日,法院在審理原告陳某雄與被告徐某、陳某、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陳某雄提供的被告黃某于2013年4月4日書寫的借條,其中“期限12個月”的“1”經鑒定并非被告黃某書寫,原告陳某雄提供的借條存在偽造,妨礙案件的審理。據此,福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陳某雄罰款人民幣3萬元。
根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誠信訴訟是司法公信的基礎,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部分訴訟參與人存在虛假訴訟現(xiàn)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訴訟參與人必須誠信訴訟,否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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