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衣服欲賒賬遭拒拔刀搶 男子獲刑4年6個月
寧德網(wǎng)消息(毛奶全 余浩寧) 近日,經(jīng)福安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被告人湯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而令湯某深陷囹圄的竟然是其賒賬無果后的一念之差。
去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湯某到福安市賽岐鎮(zhèn)凱旋街被害人劉某經(jīng)營的服裝店要求賒賬購買短袖上衣和褲子。遭拒絕后,湯某竟然持隨身攜帶的匕首威脅劉某并將其大腿刺傷。之后湯某搶走事先選中的兩件短袖上衣和一條牛仔褲并逃離。2015年11月,湯某被公安部門抓獲歸案。
福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且其持兇器搶劫,應酌情從重處罰。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案犯,屬立功,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宣判后,被告人湯某雖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并表示悔過,但其想不通自己只是“賒購”百元的襯衫,為何會構成搶劫罪?承辦該案的法官在庭后對湯某進行了法律釋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搶劫罪屬于嚴重暴力犯罪,對人身的危害性大,故搶劫罪不以作案數(shù)額為定罪標準。即使只是賒購百元的襯衫不成而使用暴力,也應當受到刑法應有的制裁。其雖具有立功情節(jié),但考慮到其持械在公共場所作案,社會危害性較大,更應從嚴懲處。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