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8萬元后去世 遺產(chǎn)繼承人被判擔還款責任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紅) 近日,福安法院判決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陳某甲已去世,被告吳某(陳某甲之子)、陳某乙(陳某甲之父)、黃某(陳某甲之母)作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應當在其繼承財產(chǎn)的范圍內對借款人陳某甲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同時本案又查明借款人陳某甲借款后向被告吳某賬戶轉賬7.8萬元,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陳某甲與被告吳某的家庭共同債務,故被告吳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陳某乙、黃某在其繼承財產(chǎn)的限額內對借款人陳某甲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借款后為兒子支付購房款12.8萬元
2014年6月3日,原告福安某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陳某甲簽訂《保證借款合同》并發(fā)放貸款8萬元,由被告盧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陳某甲未按約還款,擔保人也未承擔擔保責任。
另外,法院還了解到,借款人陳某甲曾于2014年4月至9月間為兒子吳某購買的房產(chǎn)支付購房款12.8萬元。該金融機構向各被告催討無果,遂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法院還查明,借款人陳某甲已去世,被告吳某(陳某甲之子)、陳某乙(陳某甲之父)、黃某(陳某甲之母)系借款人陳某甲第一順位繼承人。
遺產(chǎn)繼承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證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后,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但借款人陳某甲未能按約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照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借款人陳某甲償還借款本息。
因借款人陳某甲已去世,被告吳某、陳某乙、黃某作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應當在其繼承財產(chǎn)的范圍內對借款人陳某甲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法院還查明借款人陳某甲借款后向其兒子吳某賬戶轉賬7.8萬元,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陳某甲與被告吳某的家庭共同債務,故被告吳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陳某乙、黃某在其繼承財產(chǎn)的限額內對借款人陳某甲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被告盧某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并非一般保證責任,故其抗辯的應先將借款人陳某甲的財產(chǎn)抵償債務后對不足部分再承擔責任的意見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納。被告盧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某、陳某乙、黃某追償。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