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光旅游”看不到極光能維權(quán)嗎?
一批中國游客參加了一個以“北極光”為賣點的旅游團,到達芬蘭之后卻因天氣原因沒看到北極光,游客不滿找到當?shù)貙в?ldquo;理論”。北極光這種特定的自然現(xiàn)象是否出現(xiàn),確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zhuǎn)移,然而經(jīng)常以“北極光”、“霧凇”甚至“云海日出”等特定自然現(xiàn)象為“賣點”的旅行社,如果實現(xiàn)不了賣點承諾,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正常天氣變化不屬不可抗力
生活中,常有因為天氣等自然原因?qū)е潞桨嗳∠⒂屋啛o法出海從而致使旅行無法實現(xiàn)的,旅行社常以自然原因并非人力所能控制為由抗辯,認為這屬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應為此擔責。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上都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臺風、洪水)、政府行為(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
可見,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大多要達到自然災害的級別,而導致游客無法看到極光、霧凇、日出等景觀的,大多是陰晴雨雪的正常天氣變化,并非不可預見,也遠沒有達到自然災害的程度,因此不應算作不可抗力,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方不能因此而免責。
旅行社是否擔責看有無過錯
雖然正常的天氣變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但也不屬于不可抗力這樣的法定免責事由,應該屬于合同履行中正常的風險,這樣的原因?qū)е潞贤康牟荒軐崿F(xiàn)既不是旅行社導致,也不是游客的責任。
我國旅游法第6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jīng)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nèi)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在本次事件中,“看不到極光”如果不是因為旅行社的原因?qū)е拢眯猩缫脖M到了合理注意提示義務,則不必為游客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因為旅行社沒有履行義務導致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風險,則可以認為旅行社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未能按約定時間將旅客送到觀賞極光的地點,導致游客無法觀看極光,旅行社就要為此承擔責任,賠償游客損失。
游客應該如何維權(quán)
一是看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看不到極光”的風險承擔。陰晴雨雪的天氣變化雖然不屬于自然災害,不屬于不可抗力這種法定免責事由,但可以由游客和旅行社約定風險的承擔方式,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可以要求明確旅行中因為這種風險發(fā)生而導致旅游主要目的無法實現(xiàn)時,雙方如何分擔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
二是看旅行社是否盡到了旅游服務者的義務。旅行社首先不得遲延履行或擅自變更根據(jù)合同為游客安排食宿、導游、門票、出行等合同主要義務,如需按約定時間將游客送到約定地點,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改變旅游項目等。
除此之外,對于旅行中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旅行社應盡到合理注意和風險提示義務,例如事先告知游客有哪些風險需要防范和注意,及時關(guān)注并避免有可能引發(fā)風險的因素。以本次新聞報道的事件為例,旅行社應事先明確告知天氣影響可能無法觀賞極光,并且及時關(guān)注當?shù)氐奶鞖鉅顩r,及時與游客溝通,必要時改變行程盡力確保旅行目的實現(xiàn)。如果旅行社未盡到上述義務,則可以根據(jù)旅行社過錯大小要求其賠償損失。
三是游客可以采取投保的方式轉(zhuǎn)移風險。很多保險公司除了針對旅游過程中人身財產(chǎn)意外受損的保險以外,還推出了針對不是因為游客和旅行社原因?qū)е碌穆眯心康牟荒軐崿F(xiàn)的保險。例如在本次事件中,部分游客因為投了相關(guān)保險,可以在明年這個時間段免費再來旅游一次。
(作者: 王小龍)
責任編輯:葉著
(原標題:“極光旅游”看不到極光能維權(quán)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