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四號
《寧德市木拱廊橋保護管理條例》于2023年10月31日經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于2023年11月23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8日
寧德市木拱廊橋保護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31日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寧德市木拱廊橋的保護與管理,促進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的傳承和發(fā)展,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木拱廊橋的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以及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的保護、傳承和發(fā)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木拱廊橋,是指采用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建造,設有廊屋的,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木拱橋。
本條例所稱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木拱橋營造技藝。
第四條 木拱廊橋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屬地管理、全面保護、科學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木拱廊橋保護管理工作,將木拱廊橋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利用專項規(guī)劃,統(tǒng)籌協(xié)調木拱廊橋保護管理和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傳承發(fā)展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風險評估、預防性保護修繕等機制,并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的多元經費保障機制,設立木拱廊橋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會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木拱廊橋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qū))發(fā)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水行政、林業(yè)、民族宗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木拱廊橋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做好木拱廊橋的保護管理,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落實木拱廊橋防火、防洪、防蟲、防盜等安全責任和措施,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
(二)依法制止違反木拱廊橋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三)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木拱廊橋保護管理工作;
(四)確定安全管理員。
第八條 木拱廊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村規(guī)民約,指導、督促村(居)民按照木拱廊橋保護管理要求,合理使用木拱廊橋;
(二)協(xié)助開展木拱廊橋的災害預防、施救等工作;
(三)收集、保護散落的木拱廊橋構件,并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勸阻、制止違反木拱廊橋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九條 安全管理員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進行日常養(yǎng)護和安全巡查、檢查,保持木拱廊橋整潔;
(二)發(fā)現(xiàn)危及木拱廊橋安全險情時,立即向當?shù)卮?居)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勸阻、制止違反木拱廊橋保護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四)接受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和培訓;
(五)其他依法依規(guī)應當承擔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 市、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開展木拱廊橋專項調查,建立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調查檔案和數(shù)據庫,全面留取木拱廊橋信息。
前款所稱附屬物包括下列對象:
(一)木拱廊橋保護范圍內,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碑刻、匾額、石木構件等;
(二)與木拱廊橋相關聯(lián)的橋屋、路亭驛站等。
第十一條 木拱廊橋保護實施名錄制。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報木拱廊橋保護名單,經專家論證,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符合下列條件的木拱廊橋,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一)國務院和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木拱廊橋;
(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公布為文物點的木拱廊橋;
(三)采用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建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尚未被認定公布為文物的其他木拱廊橋。
第十二條 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納入保護名錄的木拱廊橋或者附屬物失去保護價值,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提出,按照前款規(guī)定程序退出保護名錄。
第十三條 木拱廊橋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huán)境應當進行整體保護??h(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水行政、林業(yè)等有關部門,對納入名錄的木拱廊橋逐一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尚未被認定公布為文物的木拱廊橋可以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范圍,是指對木拱廊橋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qū)域。
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木拱廊橋的安全、環(huán)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qū)域。
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是指為保護周邊環(huán)境與木拱廊橋風格整體一致性而劃出的協(xié)調保護區(qū)域。
木拱廊橋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木拱廊橋附屬物列入保護名錄一并保護。附屬物屬于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護名錄時,應當征求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對納入保護名錄的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設置保護標志、界樁界標。保護標志內容應當包括橋名、地點、文物級別、修建年代、附屬物、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員等。保護標志制作標準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應當盡可能避開木拱廊橋;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木拱廊橋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可以實施遷移異地保護。屬于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屬于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遷移方案,并征求當?shù)匚幕吐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在木拱廊橋周邊進行建設項目選址,選址方案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木拱廊橋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木拱廊橋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對木拱廊橋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在木拱廊橋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huán)境協(xié)調區(qū)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與木拱廊橋相協(xié)調,不得破壞木拱廊橋的歷史風貌;屬于文物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不屬于文物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木拱廊橋修繕、遷移和重建,屬于文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不屬于文物的,可以由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也可以由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承擔,并報縣(市、區(q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應當有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代表性傳承人任技術顧問,并做好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工作。
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對列入保護名錄的木拱廊橋逐一制定保護方案、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培訓、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和消防應急演練;在不損害木拱廊橋建筑結構和歷史風貌的前提下,采用信息化智能技術手段配備視頻監(jiān)控、火災報警、安全預警設施。木拱廊橋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和管理,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專業(yè)技術團隊和當?shù)毓そ酬犖?,開展常態(tài)化巡查檢修和結構穩(wěn)定性專項技術監(jiān)測。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因素致使木拱廊橋有損毀危險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可逆性的搶險加固工程,并及時報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推動木拱廊橋文化傳播和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傳承:
(一)支持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傳承人培養(yǎng);
(二)做好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工作;
(三)開辦博物館、展示館、傳承基地;
(四)充分挖掘木拱廊橋文化資源,推動木拱廊橋觀光、體驗、休閑、研學等多種形式的旅游項目,促進木拱廊橋文旅文創(chuàng)融合發(fā)展;
(五)傳承、傳播木拱廊橋文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以下方式對木拱廊橋進行合理利用、保護傳承:
(一)采用木拱橋傳統(tǒng)營造技藝新建木拱廊橋;
(二)出版書籍和音像資料;
(三)出資認修、認護、認建;
(四)開展考古調查、勘察測繪、文化價值研究等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木拱廊橋保護的傳承利用方式。
新建公益性的木拱廊橋,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給予財政獎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普及木拱廊橋知識,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木拱廊橋上吸煙、焚燒祭祀品或者在保護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等使用明火;
(二)擅自拆除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
(三)在木拱廊橋上安裝、敷設與保護無關的設備、管線;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木拱廊橋保護標志、界樁界標;
(五)在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上刻劃、涂污或者任意張貼廣告等;
(六)危害木拱廊橋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在木拱廊橋上吸煙、焚燒祭祀品或者在保護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guī)定,擅自拆除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guī)定,在木拱廊橋上安裝、敷設與保護無關的設備、管線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guī)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木拱廊橋保護標志、界樁界標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給予警告;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guī)定,在木拱廊橋及其附屬物上實施刻劃、涂污或者任意張貼廣告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破壞木拱廊橋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