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6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guī)劃與規(guī)范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四章 安全與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guī)劃、設置與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建成區(qū)以及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qū)域內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燈箱、展示牌、櫥窗、霓虹燈、張貼欄、實物實體造型、電子顯示裝置等形式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fā)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工地圍墻、圍擋;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四)公共綠地、廣場、水域、站場、站臺、碼頭等場所;
(五)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
(六)公共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氣球、飛艇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載體。
本條例所稱戶外招牌設置,是指設置人在辦公、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的行為。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標牌設置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本條例所稱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管理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與城市規(guī)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交通運輸、民政、公安、財政、商務、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氣象、通信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轄區(qū)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進行日常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廣告協會等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行業(yè)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規(guī)劃與規(guī)范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中心城區(qū)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中心城區(qū)以外區(qū)域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由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h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應當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是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城市容貌標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并明確城市不同功能區(qū)域戶外廣告設置的控制要求。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保養(yǎng)、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應當向社會公示,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行業(yè)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納入智能化城市管理平臺,主動公開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相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戶外廣告設置導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qū)域設置的;
(二)在中小學及大中專院校、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藝術館等文化建筑上;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頂、橋體、高立柱的;
(七)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八)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九)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戶外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招牌設置導則,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容限于標明招牌設置人的名稱、字號、標識、聯系方式,不得利用招牌發(fā)布或變相發(fā)布廣告;
(二)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建筑和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范圍等區(qū)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應當統(tǒng)籌規(guī)劃,體現特有的文化或者風格特色;
(三)不得在建筑物屋頂設置;
(四)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
(五)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戶外招牌的,二樓以上商業(yè)性建筑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tǒng)一規(guī)劃、規(guī)范設置;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許可與備案
第十三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
設置戶外廣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的,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申請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廣告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的場地或者場所等載體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具有建筑結構設計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施工圖紙、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
(六)安全措施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核發(fā)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guī)格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依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為:
(一)電子顯示裝置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最長為五年;
(二)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最長為三年。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載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公共載體使用期限。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不再申請設置或者延續(xù)申請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節(jié)慶活動、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臨時設置許可證:
(一)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等書面說明;
(四)舉辦活動的有關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核發(fā)戶外廣告臨時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期限與臨時性活動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十日,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十日內將臨時大型戶外廣告拆除,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版面連續(xù)空置時間不得超過十日。
鼓勵設置人在商業(yè)戶外廣告空置期間發(fā)布公益廣告。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在設置許可有效期內,因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guī)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撤回設置許可,設置人應當按照要求自行拆除,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信息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有效文件;
(三)設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現場彩色照片等說明文件;
(四)設置的場地或者場所等載體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安全措施承諾書。
備案信息發(fā)生變更的,設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取得使用權。招標、拍賣所得收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上繳公共財政。
第二十二條 戶外招牌設置人搬遷或者終止辦公、生產經營的,設置人應當在搬遷或者終止辦公、生產經營之日起七日內拆除招牌,并做好清理、修復等工作。
設置人未按前款規(guī)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四章 安全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施工、維護和管養(yǎng)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關技術規(guī)范以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委托具有相關專業(yè)資質單位結合建筑整體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邊環(huán)境要求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施工圖,并且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二)委托具備建筑、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施工資質的企業(yè),按照設計施工圖及標準要求進行施工;
(三)設施竣工后,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機構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自收到驗收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將驗收合格報告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四)委托相應專業(yè)資質單位維護、管養(yǎng),并且簽訂維護管養(yǎng)協議;
設置人應當在戶外廣告上公示日常維護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jiān)督。大型戶外廣告還應當公示設置許可證號并在醒目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yǎng)、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和招牌,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遇到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四)每年委托具有專業(yè)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大型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測,并且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維護、整修或拆除。設置人應當于安全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內將報告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和招牌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并且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二)戶外廣告和招牌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
(三)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定期巡查制度,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或招牌,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轄區(qū)內戶外廣告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縣(市、區(qū))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并協助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guī)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屬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屬非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設置戶外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規(guī)格等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guī)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屆滿后未按照規(guī)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版面連續(xù)空置時間超過十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戶外招牌設置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按要求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警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設置人未履行戶外廣告和招牌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設置人未履行戶外廣告和招牌日常檢查以及維護保養(yǎng)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負有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面積大于五平方米的電子顯示屏,以及任一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