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圓桌會】“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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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中央財經(jīng)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xié)調(diào)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diào)節(jié)力度并提高精準性,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什么是三次分配?三次分配與初次分配、再分配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政府、企業(yè)、個人在三次分配中各自扮演什么樣的角色?本期《理論圓桌會》聚焦三次分配,思考中央再次強調(diào)這一制度安排的重大意義。
人們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慈善是主要形式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鄧國勝撰文深入探討了“第三次分配”這一概念的來源、內(nèi)涵與特征,以及與慈善事業(yè)的關系。
他指出,“第三次分配”這個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由著名經(jīng)濟學家厲以寧先生提出的:通過向市場提供生產(chǎn)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稱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們從市場取得的收入,用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進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們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比如對公益事業(yè)的捐獻,這既不屬于市場的分配,也不屬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隨后,這一概念被學界逐步接受,相關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并最終被黨中央的文件所采用。
他總結“第三次分配”的內(nèi)涵與特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動力機制是基于社會機制的愛心驅動,慈善是以捐贈財產(chǎn)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社會力量,包括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當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離不開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政策扶持與監(jiān)督管理;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體不僅包括社會力量捐贈的財產(chǎn),也包括社會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務,通過奉獻時間、技能或專業(yè)知識,為弱勢群體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提升弱勢群體物資與精神層面的獲得感、幸福感。
他強調(diào),慈善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第三次分配是完善我國收入和財富調(diào)節(jié)、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式,是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重要補充。發(fā)揮慈善與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還有助于保持社會的活力,提升國家的創(chuàng)新力和競爭力。為此,還需要盡快完善《慈善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斷擴大我國慈善捐贈的規(guī)模,完善慈善捐贈的結構。
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由正確的人把正確的金額轉移給“掉隊者”
中央黨校中央財經(jīng)大學政府預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雍君撰文指出,由于各種原因,無論在社會成員之間還是各地區(qū)之間,市場分配形成的收入與財富分配格局勢必過于懸殊。原則上,政府可以通過最低工資法、強制企業(yè)為員工購買保險等“市場化分配措施”,對市場分配進行矯正。實踐中,這類措施在各國都很普遍,也包括中國。然而,即便完善的市場化分配措施也不充分,政府扮演“再分配者”角色因而必不可少并且至關重要。
文章指出,這些不同于市場化分配的“再分配”涵蓋三個邏輯層次。首先是通過累進稅制實施的稅收再分配,旨在保證整體稅負最終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擔,以及低收入者稅負顯著低于高收入者。這就是“三次分配”體系的第一個層次。其中蘊含兩個關鍵特征:一是著眼于“貨幣收入與財富”的再分配,二是普適和普惠于所有社會成員。
文章指出,稅收再分配也有局限,因為稅制的累進效果很難保證。原因很多,包括稅制不健全、征管漏洞和富人逃稅空間大。另一個局限是忽視實質性“物質生活條件”的均等化調(diào)整?;竟卜照瞧渲械年P鍵方面。畢竟,稅收再分配無法保證低收入群體可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涉及法律與司法、教育、基本醫(yī)療衛(wèi)生、基礎公共設施和基本社會保障。舉凡被某個社會的普遍價值觀認同為社會成員文明生活的最低標準,從而被作為“社會人”的權益對待,就適合納入“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予以均等化,并且無關個人與家庭的經(jīng)濟條件。這就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二次分配。
文章指出,稅收再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有局限,因為沒有特別顧及“特惠者應被特惠”的文明社會生活準則。由于生老病死、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任何社會中總會有少量成員隨時面臨“掉隊”風險,即除非訴諸社會力量否則將無法達到文明生活底線標準的風險。這就需要一種精準而靈活的轉移支付體制,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由正確的人把正確的金額轉移給“掉隊者”,使其成為特惠者。這就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彌補了前兩次分配的局限:靈活性、針對性和特惠性不足。 三次分配環(huán)環(huán)相扣,每個都聯(lián)結共同富裕目標:稅收分配和轉移支付旨在促進“收入與財富”層面的共同富裕,服務均等化旨在促進物質生活條件層面的共同富裕;稅收分配和服務均等化針對所有社會成員,轉移支付針對少量“掉隊者”。【詳細】
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會公益、社會公德、社會和諧等道德倫理體系行動,形成良性循環(huán)
《經(jīng)濟日報》金觀平文章強調(diào),共同富裕的征途,有先富與后富的邏輯,三次分配是先富帶后富的體現(xiàn)與實踐,顯然不能被錯誤理解為“劫富濟貧”。“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yè)更多回報社會”,中央財經(jīng)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這一表述的關鍵詞是鼓勵,而不是強制,已經(jīng)明確表明了態(tài)度。三次分配主要是為了在全社會強調(diào)共同富裕的意識與社會公正的價值觀,通過這種途徑,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會公益、社會公德、社會和諧等道德倫理體系行動,形成良性循環(huán),不僅受贈方的獲得感、幸福感增加,而且捐助者的成就感、價值感也在增加。
文章指出,實現(xiàn)共同富裕,分配機制的不斷完善優(yōu)化是繞不開的重大課題。正確理解走向共同富裕的這一基礎性制度安排,首先要對現(xiàn)有分配體制正確研判。一個社會采取什么樣的分配方式,是由該社會的生產(chǎn)力發(fā)展水平和與之相適應的經(jīng)濟制度決定的。改革開放以來,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我們確立了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diào)節(jié)框架初步形成,極大促進了國民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同時,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城鄉(xiāng)區(qū)域發(fā)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guī)范,等等。這些問題,必須通過促進發(fā)展、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決。
文章強調(diào),建立在自愿基礎上,三次分配以募集、自愿捐贈和資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進行分配,能夠彌補現(xiàn)有分配制度中可能出現(xiàn)的“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的失靈問題,有利于統(tǒng)籌效率與公平、縮小收入差距,構建更合理的財富分配格局。當前,我國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社會財富的蛋糕不斷做大,為三次分配提供了經(jīng)濟基礎,加之與三次分配有關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斷完善,立足這樣的現(xiàn)實,中央財經(jīng)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才有了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xié)調(diào)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健康發(fā)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fā)展與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勞動人事學院教授趙忠表示,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會習俗作用下的分配;反過來,三次分配的行動必然會重塑社會的道德體系和社會習俗。從很多國家和地區(qū)的情況看,公益捐贈者和公益活動參加者不僅僅局限于高收入群體,事實上普通中等收入群體中參與公益活動的人數(shù)遠遠大于高收入群體。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發(fā)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增強社會各界的凝聚力、認同感和參與感。三次分配不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還起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豐富精神財富的作用,能夠提升人民群眾在精神領域的獲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義,更不是“殺富濟貧”,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基礎上的社會共濟,這是三次分配的邊界。
他還強調(diào),有別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主要是企業(yè)、社會組織、家族、家庭和個人等基于自愿原則和道德準則,以募集、捐贈、資助、義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對所屬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隨著我國社會經(jīng)濟水平的不斷發(fā)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中等和高收入人群的不斷擴大,三次分配的作用將越來越大。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xié)調(diào)配套,可以更好地發(fā)揮市場、政府、社會、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點面結合的收入分配體系。
(文章來源:《經(jīng)濟日報》、《人民論壇》、《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中國網(wǎng))
責任編輯:晴天